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2,重訴,5,20040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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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貳拾玖日起,丙○○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肆日起,皆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甲○○、乙○○、丙○○三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三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甲○○、乙○○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延長羈押、丙○○於九十三年一月四日延長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甲○○、乙○○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丙○○應自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夏 金 郎
法 官 陳 俞 婷
法 官 盧 鳳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 秀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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