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遺棄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遺棄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夏 金 郎
法 官 盧 鳳 田
法 官 陳 俞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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