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殺人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本院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福 財
法官 陳 端 宜
法官 朱 美 璘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