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3,嘉簡,3,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損壞他人之鐵捲門,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聲請人雖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六月,惟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方法,以及所造成之損害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本院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予以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黃 義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 育 興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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