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金蘋果彈珠臺」、「豹」、「金象王」、「黑白郎君」、「麻將」各壹臺(均含IC板壹塊)、代幣貳佰壹拾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廖 政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 湘 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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