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更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經本院九十二年簡字第一二二九號審理,嗣改分易字案件,並判決不受理,案經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經審理後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本院,而本案被告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國 益
法官 黃 仁 勇
法官 黃 義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 育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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