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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侵占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提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二萬五千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夏 金 郎
法 官 廖 政 勝
法 官 盧 鳳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 秀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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