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3,易緝,1,20040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夏 金 郎
法 官 廖 政 勝
法 官 盧 鳳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 秀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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