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4,嘉簡,818,2005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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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818號
上 訴 人 甲○○ 男 63歲(民國31年1月5日生)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等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對簡易判決之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第455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係民國94年7月6日親自收受判決正本,被告乙○○係於同日由同居人即被告甲○○代為收受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2紙存卷可稽,而其二人住所位於嘉義縣梅山鄉○○村○○路394號,在途期間為2日,二人乃遲至同年7月21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嘉易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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