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4,嘉簡,861,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嘉簡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3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撤緩偵字第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柒副又肆拾張、骰子貳拾柒個、碗公壹個及抽頭金新臺幣肆仟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俞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琪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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