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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94年度交易字第34號過失傷害案件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即被害人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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