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4,嘉簡,840,200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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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嘉簡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犀牛王」電子遊戲機壹臺(含IC板壹塊)及新臺幣肆仟零陸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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