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4,嘉簡,843,2005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621號
被 告 王惠美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94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帳號: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帳號: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為「帳號:00000000000號」之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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