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5,聲,1241,200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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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者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扣案之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2包及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者,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1級、第2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12月19日調科壹字第180002150號鑑定通知書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4 年11月25日管檢字第0940011633號檢驗成績單共2紙附卷可參(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354號第39、45頁),均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 鳳 田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附表:
┌──────────────────────────┐
│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0.13公克,空包裝重0.37 │
│    公克)。                                        │
│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45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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