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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原 告 己○○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32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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