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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他調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茂容 35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89、2502號、94年度偵瀆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同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訴字第二八三號,裁定以被告方茂容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茲經本院函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結果,被告已無管制入境之限制,有該署於100年11月17日移署倍郎字第1000179677號函覆在卷,本案停止原因已消滅,應予繼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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