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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強盜罪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95年6月3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30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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