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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罪嫌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九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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