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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鄭雅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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