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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夏 金 郎
法 官 卓 春 慧
法 官 盧 鳳 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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