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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乙○○
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民國95年度易字第290號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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