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簡上字第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