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7,交易,64,2008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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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64號
公 訴 人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一紙附卷可憑(本院卷第96、100頁),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廷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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