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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七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六
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十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許兆慶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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