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8,交易,249,2010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易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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