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8,朴簡,358,201001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358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本院於98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當事人甲○○之出生年月日修正為「民國50年8月18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當事人甲○○之出生年月日有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