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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張宗存律師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戊○○
丙○○
丁○○
前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律師
被 告 庚○○
寅○○
癸○○
乙○○
甲○○
子○○
己○○
丑○○
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04、7561號,98年度偵字第1254、3995、5361、5449、5833、5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壬○○、戊○○、丙○○、丁○○、庚○○、寅○○、癸○○、乙○○、甲○○、子○○、己○○、丑○○、辛○○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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