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8,訴,856,2010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8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就有關甲○○傷害乙○○之犯罪事實,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乙○○與被告達成和解後,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和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至於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2條第3項、第1項之妨害自由未遂罪嫌部分,經本院另以99年度嘉簡字第355號審結,併以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