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8,交易,29,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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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輔 佐 人 乙○○○
被 告 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二七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本件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兼被告甲○○、丙○○告訴被告丙○○、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丙○○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甲○○則係犯同條第一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二人先後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及同年三月二日分別具狀撤回本件對於被告二人之過失傷害及過失重傷害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各二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丙○○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及被告甲○○部分均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至被告丙○○涉犯公共危險罪部分另由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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