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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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