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被訴肇事逃逸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劉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