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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黃明展
法 官 黃琴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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