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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9年1月6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甲○○,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加計寄存送達發生效力之期間10日、上訴期間10日及因上訴人住於高雄市之在途期間6日,其上訴期間應於99年2月1日屆滿。
而上訴人於99年1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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