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秋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於民國98年6月9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並經囑警拘提無著之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99年1月21日審判筆錄、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99年2月23日嘉竹警偵字第0990001150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要堪認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