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庭宜
法 官 凃愠夫
法 官 曾宏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