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嘉簡,279,2010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嘉簡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更正「民國98年5 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8年7 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

第9 行補充:「戊○○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持外觀上... 」、倒數第5 行補充並更正「,甲○○遂代乙○○交付新臺幣(下同)1,200 元與戊○○,而以此強暴、脅迫之方式使乙○○行無義務之事。」

、倒數第2 行補充「致使在場之乙○○、丁○○、甲○○、丙○○均心生畏懼而未報警,以此脅迫之方式妨害在場之人行使權利。」

,倒數第1 行補充:並經警持搜索票在戊○○所有車牌號碼6298-LT自小貨車內扣得供上開強制、恐嚇所用以如附表所示之物組成之玩具手槍。」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即應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縱有恐嚇行為,亦僅屬犯強制罪之手段,無更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94 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尚有誤會,惟其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事實所敘及,且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聲請簡易判決書所引用之法條。

又被告先後恫嚇欲打乙○○及恫嚇在場之乙○○、丁○○、甲○○、丙○○等人不得報警,否則對渠等不利之接續恐嚇犯行,乃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妨害人行使權利之手段,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行為對乙○○、丁○○、甲○○為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犯行,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被告先後持玩具手槍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被告前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於98年5 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8年7 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茲審酌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因與人打麻將發生糾紛,竟不思平和溝通,反持玩具手槍恐嚇,使被害人甲○○因此代乙○○交付1,200元,並危害被害人乙○○、丁○○、丙○○、甲○○等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使被害人等受有驚嚇;

惟其犯後坦承部分犯行,及被告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扣案以附表所示之物組成之玩具手槍,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查卷第2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梁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
├──┼─────────────┼───────────┤
│ 1  │手槍槍管                  │ 1支                  │
├──┼─────────────┼───────────┤
│ 2  │手槍滑套                  │ 1支                  │
├──┼─────────────┼───────────┤
│ 3  │彈匣                      │ 1個                  │
├──┼─────────────┼───────────┤
│ 4  │瓦斯鋼瓶                  │ 6支                  │
├──┼─────────────┼───────────┤
│ 5  │鐵珠                      │ 1包                  │
└──┴─────────────┴───────────┘
附件:
98年度嘉簡字第884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