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嘉簡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片,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貳片(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四0八二號偵查卷第25頁清冊所示),均沒收。
又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片,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玖片(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四0八二號偵查卷第26頁清冊所示),均沒收。
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拾壹片(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四0八二號偵查卷第25頁、第26頁清冊所示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九二號),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前某日透過網際網路購入內容含有成年男女性交、愛撫、口交、性虐待等裸露性器官畫面,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嫌惡感之猥褻影音光碟片供己觀覽後即起意轉售,遂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之犯意,於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二十三時十一分許,在其位在嘉義縣水上鄉靖和村八鄰南靖糖廠二二二號住處內,以電腦連結上網際網路,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內容為「無碼DVD≦A-SKY-114≧內射精-絢(AYA)」之廣告,將其持有之猥褻光碟片二片(編號為SKY-114、TRP-049)欲以每片新臺幣(下同)四十元之價格販售,經警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七時五十三分許,透過該拍賣網站下標購買並匯款一百三十元(含運費五十元)至甲○○所申設之郵局帳戶內,甲○○對帳確認已收受匯款後即至嘉義縣水上鄉南靖郵局將上開猥褻光碟片二片按址寄送並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送達完成交付。
又另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之犯意,於九十八年二月二日二十時五十六分許,在其上開住處內,以電腦連結上網際網路,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內容為「DVD買5送2-蘿莉天使降臨極惡女奴隸肛門拷問-伊藤青葉(A-SKY119 )」之廣告,將其持有之猥褻影音光碟片九片(編號為SKY-119、MTN-004、SKY-123、RHJ-075、KG-69、SKY-115 、BJ-14、BJ-13、NDV-586),欲以每片四十元之價格販售,經警於九十八年二月三日二十時三十一分許,透過該拍賣網站下標購買並匯款三百三十元(含運費五十元)至甲○○所申設之郵局帳戶後,甲○○對帳確認已收受匯款後即至嘉義縣水上鄉南靖郵局將上開猥褻光碟片九片按址寄送並於九十八年二月五日送達完成交付。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下列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上開犯行:(一)被告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資料、會員資料、交易明細表、郵寄信封影本各二份。
(三)扣案猥褻影音光碟片十一片。
(四)扣案猥褻影音光碟片之翻拍照片十五幀。
(五)現場照片六幀。
(六)扣押物品清冊乙份。
三、按猥褻係指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七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本件扣案影音光碟片,其內容均有裸露男、女性器官,或性交、口交之畫面,且過當描繪做愛性交或渲染男女交合行為,已達惡意暴露、渲染性愛之淫穢程度,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使人產生羞恥及厭惡之心等情,此有翻拍照片共十五幀附卷可資佐證,是扣案影音光碟片係屬猥褻物品無疑。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第一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罪。
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影音光碟片,其持有為販賣之階段行為,為後者所吸收,不另論罪。
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據犯罪事實既已載明被告於收受匯款後已先後將扣案猥褻影音光碟十一片寄送交付而完成交易,其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行為自已完成,是聲請意旨所引罪名容有誤引,附此敘明。
又被告先後所犯二罪,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前有妨害風化前科之素行,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數量,以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十一片,均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曾宏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