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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罪,先後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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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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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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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 10 月 │有期徒刑 10 月 │有期徒刑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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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98.07.27 │ 98.08.03 │ 9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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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嘉義地檢98年度毒│嘉義地檢98年度毒│嘉義地檢98年度毒│
│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168、1226│偵字第1168、1226│偵字第1783號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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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最後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937 │98年度訴字第937 │99年度訴字第25號│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 │ 98.11.30 │ 98.11.30 │ 99.01.29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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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確定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937 │98年度訴字第937 │99年度訴字第25號│
│ │ │號 │號 │ │
│判決 ├───┼────────┼────────┼────────┤
│ │判決確│ 98.12.21 │ 98.12.21 │ 99.02.22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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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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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 是 │ 是 │ 否 │
│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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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嘉義地檢99年度執│嘉義地檢99年度執│嘉義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98號(執行 │字第198號(執行 │字第746號(執行 │
│ │中) │中)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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