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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緩字第二○一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麻將牌肆副、四色牌參副及現金新臺幣拾玖萬肆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四一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麻將牌四副、四色牌三副及賭資現金新臺幣(下同)十九萬四千五百元,分係供本件犯罪所用及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四一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並依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再議結果,亦認原處分核無不當,於九十八年三月三日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一年,於九十九年三月二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四一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上職議字第七五五號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
扣案之麻將牌四副、四色牌三副及賭資現金十九萬四千五百元係警員於查獲被告上開賭博犯行時,當場扣得之賭具及賭資,係屬專科沒收之物,且該麻將牌四副、四色牌三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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