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聲,291,2010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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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嗣因被告死亡向本院撤回起訴,而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具有同一效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六合彩手冊一本、六合彩簽單二張、傳真機一台、計算機一台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之效力,以其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準用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二百七十條所明文。

是檢察官僅有在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情形下,始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若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為不起訴處分,則非在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所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列。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六○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並以九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二一一號案件受理在案,檢察官嗣因被告已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七日死亡於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撤回起訴,業據審閱上開字號卷宗無訛。

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六、被告死亡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定之甚明。

檢察官前開以被告死亡為由撤回起訴,應視為依據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所為之不起訴處分。

既為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揆諸前開說明,並不在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所定得予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列。

是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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