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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罪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0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1年;
1月又15日(此罪未定執行刑)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3月10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3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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