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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878號、96年度訴字第1064號、96年度嘉簡字第1784號、97年度訴字第14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3月、7月,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5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9年4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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