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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交訴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4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5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9年5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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