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聲,98,201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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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秝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3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秝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刑保字第2號)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98年刑保字第2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乙秝朋於民國98年1月17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98年刑保字第2號)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31號判決就被告所犯詐欺罪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上易字第5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所最新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證。

併參酌聲請人另亦發函通知具保人乙秝朋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仍未到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附卷足佐,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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