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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調查後及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凃啟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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