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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8年度毒偵字第1598號)一案,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義成
書記官 李珈慧
通 譯 劉康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參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毒品外包裝貳拾個、電子磅秤壹台、空塑膠夾鏈袋肆拾伍個沒收;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安非他命(驗餘淨重貳點柒玖玖伍公克)沒收銷燬,毒品外包裝參個、斜銷塑膠吸管貳支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參點肆柒公克)、安非他命(驗餘淨重貳點柒玖玖伍公克)沒收銷燬,外包裝貳拾參個、電子磅秤壹台、空塑膠夾鏈袋肆拾伍個、斜銷塑膠吸管貳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6年1 月4 日,經本院以96 年 度毒聲字第3 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3 月2 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3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6年5 月30日入監服刑至同年8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一)復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10月12日晚間9 時許,在臺南縣鹽水鎮牛墟市場外,先將海洛因摻水稀釋後,再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
(二)另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0月12日晚間9 時許,在上址,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
嗣於98年10月13日上午11時50分,為警在嘉義縣六腳鄉嘉50 線 溪厝段4 公里處查獲,並扣得海洛因20包(淨重3.47公克)、安非他命3 包(淨重2.7995公克)、電子磅秤1 台、斜削塑膠吸管2 支空塑膠夾鍊袋45個等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李珈慧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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