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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仁誠
選任辯護人 洪千雅律師
上列被告陳仁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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