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重附民,1,20100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丁○○
己○○
戊○○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乙○○○ ○○○○.
甲○○○○○○ ○.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臺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甲○○○○○○ ○○○○○○○(恰那) 所犯強盜殺人之刑事部分(98年度重訴字第6 號),已於民國99年1 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99年1 月25日宣判判處無期徒刑在案,有本院審判筆錄、判決書可參。

原告於99年1 月2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 紙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惟本件刑事部分,待由本院依職權送上級法院後(視為被告提起上訴),原告當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待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梁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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