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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偵查及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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