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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 月12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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